發布日期:2012-09-29 10:58:00瀏覽量:5097次
9月25日,江蘇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進行了審議。該《條例》規定南京可以編制片區規劃。片區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政府審批后,報市人大常委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與之前《條例》不同,此次《條例》強調了規劃監督。對于影響重大、公眾關注度高的建設項目的審批,設置了更為嚴格的程序。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專項規劃研究并組織專家論證,公示后報市政府同意,包括:位于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景觀視廊的;位于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區保護范圍及其建設控制地帶的;位于風景名勝區及其協調區內對城市景觀構成重大影響的;位于城市中心、主干道兩側、城市廣場周邊,單幢建筑面積超過3萬平方米,或者高層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屬于省、市級大型公共建筑的。
《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內容進行建設,確需變更許可內容的,應當向原審批部門提出申請。
此外,《條例》還明確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物用途,確需改變的,要重新辦理規劃用地審批手續。屬于部分改變用途的,要在滿足建筑安全、環保等要求下,征得相關利害關系人統一后,才能報主管部門審批。
(來源:建筑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