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9-08-26 14:43:00瀏覽量:4604次
日前,人社部發布《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共7章57條,其中包括14條工程建設領域特別保障措施。
《征求意見稿》指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與農民工依法約定的工資支付周期和具體支付日期支付工資,應當每月至少向農民工足額支付一次工資。其中,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分別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用人單位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工資計算和支付周期由雙方約定,但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清償責任主體。一是用人單位拖欠與其依法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承擔清償責任。二是用人單位拖欠與其依法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承擔清償責任。三是當有用人單位將工作任務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的、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的、承包單位將其所承包的建設工程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的三種情形之一,出現拖欠為完成相關工作任務或施工任務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的,由發包單位依法承擔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責任。四是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責任;無力清償的,由出資人依法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五是用人單位依法合并或者分立時,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在實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償農民工工資;但是,經與農民工協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承擔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責任。
《征求意見稿》還提出了14條工程建設領域特別保障措施,包括:建設單位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落實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建設項目開工之日起三十日內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并報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書面備案;實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承包單位因發包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劃撥工程款項導致拖欠工資的,由發包單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項為限先行墊付所拖欠的工資等。
關于欠薪行為的懲戒,《征求意見稿》也從多個方面明確了懲戒措施。其中要求,工程建設領域用人單位未執行本條例有關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存儲工資保證金等規定的,除處以罰款外,在依法改正前不得承包其他施工項目;拒不改正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降低其建筑施工資質等級;拒不改正且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取消其建筑施工資質。
人社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包括全面推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落實工資保證金制度、建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制度等10條措施已于去年開始實施,條例將有關規范及保障措施加以完善并以立法形式確定下來。2019年要基本實現農民工實名用工、按月發工資、建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全覆蓋,到2020年基本實現農民工工資無拖欠。
來源:中施協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