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9-11-06 16:43:00瀏覽量:4596次
為規范工程建設行政處罰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10月28日在其官網上公布了《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
《實施辦法》指出,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工程建設領域行使法定的行政處罰權時,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范圍內享有的自主決定權。
規范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法定的工程建設行政處罰權限范圍內,通過制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視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程度、后果影響大小,合理劃分不同檔次違法情形,明確行政處罰的具體標準。
《實施辦法》明確,依法應當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實施的工程建設行政處罰,包括下列內容:
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核準資質的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處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核發注冊執業證書的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人員,處以停止執業、吊銷執業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其他應當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實施的行政處罰。
《實施辦法》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在《裁量基準》相應檔次內從重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按高一檔次處罰:
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在發生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后兩年內再次發生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且負有事故責任的。
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負有責任且存在超越資質、轉包(轉讓業務)、違法分包、掛靠、租借資質等行為的。
注冊執業人員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負有責任且存在注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一致,或者買賣租借執業資格證書等“掛證”行為的。
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和注冊執業人員多次實施違法行為,或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在《裁量基準》相應檔次內從重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按高一檔次處罰。
《實施辦法》明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依照法律法規、本辦法和《裁量基準》實施行政處罰,不影響地方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罰款等其他種類的行政處罰。依法應當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作出行政處罰,并需要處以罰款的,由地方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實施辦法》強調,工程建設違法行為導致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須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實施行政處罰的,事故發生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被批準后7個工作日內向上一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行政處罰建議,并移送案件證據材料;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下一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上報的處罰建議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提出行政處罰建議,并移送案件證據材料。
《實施辦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規范住房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同時廢止。《住房城鄉建設質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發事件督辦處理辦法》與《實施辦法》和《裁量基準》規定不一致的,以《實施辦法》和《裁量基準》為準。
來源:建筑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