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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揚子杯”優質工程獎評審辦法
〖蘇建辦(2001)99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激勵建筑施工企業堅持“百年大計,質量 第一”方針,增強質量意識,爭創名牌工程,推動全省建設工程質量水平的提高,根據建設部《關于嚴格控制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管理辦法》(建辦[2001]38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建設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規定的通知》(蘇政辦發[2000]13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揚子杯”優質工程獎是江蘇省建設工程質量最高榮譽獎,評選對象為我省境內、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建設工程。
第三條 江蘇省“揚子杯”優質工程獎每年評審一次;要堅持標準,嚴格控制數量,工程
評審數一般控制在該年度竣工工程數量的2%左右;工程評審的類別原則上按下述比例安排;公共建筑占獲獎總數約50%,工業、交通、水利、市政、園林等工程占20%,住宅工程占30%。
第四條 評審工作的組織領導由省建設廳負責,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建管局)參與;評選工作由省建筑業協會負責實施。
第二章 評審組織
第五條 為保證評審工作的科學公正,成立江蘇省“揚子杯”優質工程獎審定委員會、江蘇省“揚子杯”優質工程獎評選委員會。
第六條 江蘇省“揚子杯”優質工程獎審定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三名,分別由省建設廳、省建管局和省建筑業協會有關領導擔任;設委員若干人,由省建設廳和省建管局有關處室負責人、省有關部門負責工程質量管理工作的負責人、有關協會負責人、及省內工程建設管理方面的知名專家組成,具體人員由有關單位推薦,報省建設廳核準。
審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領導和組織評審工作,制定評審辦法,召開審定會議,聽取評選委員會評選情況報告,以有記名投票方式審定評選結果,研究解決評審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審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三名,分別由省建設廳工程建設處、省建管局質量安全處及省建筑業協會有關負責人擔任;工作人員由省建設廳工程建設處、省建管局質量安全處和省建筑業協會選派。辦公室負責審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辦公地點設在省建設廳工程建設處。
第七條 江蘇省“揚子杯”優質工程獎評選委員會由省建筑業協會負責組織,其主要職責是:受理參評工程申報;按照評審辦法,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對工程實物進行核查;向審定委員會提出推薦名單,報送書面評選報告。
評選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委員苦干名。
1、主任由省建筑業協會負責人擔任;委員必須是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熟悉工程專業技術并擔任過一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
2、評選委員會由省建筑業協會提出名單,經與有關方面商定后聘任,報省建設廳備案。
3、評選委員會的成員采取定期輪換制,每年調整一次,每次調整1/3左右。
4、評選工作堅持嚴格、認真、公正、公平的工作原則;評選委員會會議必須由評委本人加,不得委托代表出席。
評選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評選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省建筑業協會。
評選委員會可根據評選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檢查組(如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園林、工業交通等),具體負責申報工程的技術資料審查和工程實物核查。
第三章 評審范圍
第八條 江蘇省“揚子杯”優質工程獎評審范圍及工程規模:
l、住宅工程:單體多層住宅工程,3500m~及其以上;單體高層住宅工程,8000 m2及其以上;住宅小區,40000m2及其以上。
2、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積5000m2及其以上。
3、工業廠房工程:建筑面積4000m2及其以上。
4、獨立的安裝工程,工程造價2000萬元及其以上,且應是具有獨立生產能力的工業生產流水線工程。
5、單項裝飾裝修工程:工程造價1000萬元及其以上,對新建工程的裝飾裝修由主要承建單位以單位工程申報,符合條件的裝飾裝修施工企業,可作為主要參建單位申報。
6、園林工程:綜合建筑面積為2000m2及其以上。
7、市政公用,環保工程:工程造價2000萬元及其以上。
8、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工程:工程造價4000萬元及其以上。
9、無具體劃分規模標準的工程,其工程造價1000萬元及其以上。
10、個別工程規模較小,達不到上述要求;但有影響、有紀念意義,且建筑風格獨特,工程質量特別好,并且有代表性,各方面反映良好的工程,也可以申報。
第九條 下列工程不列入評審范圍;
1、國外企業在我省境內承包并進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2、保密工程和竣工后被隱蔽、工程質量不能進行復查的工程。
3、已參加過江蘇省“揚子杯”優質工程獎評選而未獲獎的工程。
第四章 申報條件和辦法
第十條 申報江蘇省“揚子杯”優質工程獎,應具備下列條件:
l、符合基本建設程序。
2、建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工程必須符合城市規劃。
3、工程設計合理、先進,符合國家和行業設計標準、規范。
4、施工工藝和技術措施先進、合理,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5、申報工程為多個單位工程時,所有單位工程必須全部符合質量標準,其中住宅小區公共配套設施均應建成,且人住率達到30%以上。
6、在施工過程中沒有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7、工程竣工驗收后,經過一年的使用檢驗,未發現質量問題和隱患。
8、申報工程自竣工驗收到申報時限,大中型項目不超過3年,一般項目不超過2年。
第十一條 申報江蘇省“揚子杯”優質工程獎應由主要承建單位(包括總承包單位)負責,主要參建單位有關材料可作為申報資料附件。如兩家及以上參建單位聯合承包一項工程,并簽訂了聯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聯合申報。如各參建施工企業完成的工作量大致相同,可由業主或開發單位申報。
第十二條 申報江蘇省“揚子杯”優質工程獎的主要承建單位、主要參建單位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主要承建單位:
l、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擔了主體結構和部份裝飾裝修的施工。
2、在以安裝為主體的工業建設項目中,承擔了主要生產設備和管線、儀器、儀表的安裝;在以土建工程為主體的工業建設項目中,承擔主廠房和其它與生產相關的主要建筑物、構筑物的施工。
3、在交通、水利、電力、園林和市政公用等工程中,承擔了主體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二)主要參建單位:
l、與總承包企業簽訂分包合同;
2、完成的建安造價占總建安造價的20%及其以上:
3、完成的單位工程或分部工程必須全部符合質量標準。
第十三條 發生過重大質量事故,受到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責令停業整頓或降低資質等級處罰的建筑施工企業,一年內不允許申報。
第十四條 申報辦法
江蘇省“揚子杯”優質工程獎由施工企業自愿申報。地方主管的工程,由各省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建工等部門組織推薦;省有關部門主管的工程,由省有關主管部門組織推薦,并征得所在地省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省有關部門與地方合資建設的工程,由省有關主管部門和工程所在地省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組織推薦。
第十五條 申報材料的內容及要求
申報江蘇省“揚子杯”優質工程獎,須提供如下材料:
l、《江蘇省“揚子杯”優質工程獎申請表》(一式兩份)。
2、工程項目計劃任務書復印件1份,工程設計水平合理、先進證明1份。
3、竣工驗收證明、市級優質工程獎復印件各l份。
4、項目經理證書復印件1份。
5、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或聯合承包合同復印件1份。
6、主要參建單位的分包合同和主要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資料復印件各I份。
7、工程概況和施工質量情況的文字資料(3000字以內)(一式兩份)。
8、反映申報工程施工工藝、技術措施和質量水平合理性或先進性的證明文件(原件)或證書復印件I份。
9、工程質量監督報告1份。
10、工程監理工作報告1份。
11、反映工程概貌并附文字說明的工程各部位照片10張以上。
12、有解說詞的工程錄像帶或多媒體光盤(10分鐘以內)。
13、其它反映工程有關情況的證明材料。
第五章 工程評審
第十六條 江蘇省“揚子杯”優質工程獎評審程序:
1、下發有關江蘇省“揚子杯”優質工程獎的評審通知和評審計劃。
2、各地和省有關部門,按照評審通知、評審計劃和本《辦法》要求,組織本地區、本部門的推薦工作,向江蘇省“揚子杯”優質工程獎評選委員會辦公室推薦,報送資料。
3、評選委員會辦公室對推薦資料進行初審,符合申報條件的,列入評選范圍。
4、評選委員會根據符合申報條件的工程類別和數量,成立由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專業檢查組(每組4~5人),對申報工程進行核查。
5、專業檢查組對工程進行核查,并提交書面核查報告。
6、評選委員會根據工程的申報資料和專業檢查組核查的報告,通過審查資料、觀看工程錄像,質詢、討論、評議等程序,最終以有記名投票方式確定獲獎推薦名單,并形成書面評選報告。
7、審定委員會對評選委員會提交的評選報告和推薦名單進行審查,以有記名投票方式確定擬表彰名單。
8、審定委員會對擬表彰名單在全省范圍內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9、報省建設廳批準。
第十七條 工程核查的主要內容和要求:
一、聽取承建單位對工程施工和質量的情況介紹。主要介紹工程特點、難點,施工技術及質量保證措施,各分部分項工程質量情況。
二、實地查驗工程質量水平。凡是檢查組要求查看的工程內容和部位,都必須予以滿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絕。
三、聽取使用單位對工程質量的評價意見。檢查組與使用單位座談時,主要承建單位和主要參建單位的有關人員應當回避。
四、查閱工程有關的檔案資料:
1、立項審批資料,包括工程立項報告、有關部門的審批文件、工程報建批復文件等;
2、全部技術與質量資料;
3、全部管理資料。
上述資料中,按照有關規定,應該是原件的必須提供原件。
五、工程核查采用量化打分法。
第十八條 實行評定工作公示制,接受社會監督。各省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有關部門推薦的工程須在轄區或系統內進行為期不少于10天的公示;評審通過擬表彰名單在全省范圍內進行為期20天的公示。
第十九條 實行評選和審定工作責任追究制。申報、推薦、復查、評選和審定等各個環節有關責任人應對其行為負責。凡申報企業弄虛作假,則取消其申報資格:推薦單位失職,把關不嚴,則全省通報批評;評選、審定委員會及專業檢查組成員責任心不強,或工作不能做到公平公正,則取消其成員資格,并通知其所在單位。
第六章 獎勵
第二十條 省建設廳、省建管局和省建筑業協會每年聯合召開頒獎大會,向榮獲江蘇省“揚子杯”優質工程獎的主要承建單位授予揚子杯獎杯、獎牌和獲獎證書,向主要參建單位頒發獎牌和獲獎證書,向工程監理等單位頒發證書,并通報表彰。
最據省建設廳有關文件規定,對獲獎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在參加工程招標投標時給予獎勵
各地、各部門和企業可結合本地、本部門和本企業情況對獲獎單位及有關人員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七章 紀律
第二十一條 受理申報的工作人員、工程檢查人員、評選、審定委員會成員必須秉公辦事、廉潔自律,不得收受企業及有關人員的禮品、禮金,違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撤銷負責申報受理、工程檢查、評委資格,并將違紀行為通知本人所在單位。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對已獲獎工程,若發現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或隱患,省建設廳將組織專家對工程進行鑒定,并有權做出取消該工程獲獎稱號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 我省建筑施工企業在省外承包并建成使用的工程由省建管局參照本辦法另行組織評審,其獲獎工程視同本獎。
第二十四條 參加“魯班獎”評審的工程,由省建筑業協會在獲得江蘇省“揚子杯”優質工程獎的工程中擇優向中國建筑業協會推薦。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揚子杯”優質工程獎審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以前所發《江蘇省省級優質工程評審辦法》、《江蘇省建筑工程揚子杯獎評審辦法》同時廢止。
二00一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