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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筑業協會(聯合會、施工行業協會),有關行業建設協會,解放軍工程建設協會,國資委管理的有關建筑業企業,本會各分支機構、單位會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3號),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培育和發展工程建設團體標準的意見》(建辦標〔2016〕57號),規范團體標準的制修訂工作,我會制定了《中國建筑業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
中國建筑業協會
2017年3月30日
中國建筑業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3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培育和發展工程建設團體標準的意見》(建辦標〔2016〕57號)的要求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建筑業協會團體標準(以下簡稱團體標準)的制定、修訂、復審等工作。
第三條 中國建筑業協會履行團體標準的制定和管理責任,其基本原則為:堅持以市場為導向,創新驅動,規范行為,公平公開,誠信自律。
第四條 團體標準制定范圍包括以下方面:
(一)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沒有覆蓋到的領域;
(二)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可細化的部分,可以明確的具體技術措施;
(三)嚴于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專業標準;
(四)各類規程、導則、指南、手冊等。
第五條 制定、修訂團體標準的工作程序,包括申請、立項、編制、征求意見、送審、報批、發布實施和復審等。
第六條 團體標準的制定、修訂計劃由中國建筑業協會組織編制和下達,由申請制定標準的主編單位向中國建筑業協會提出立項申請,主編單位不應超過2個。
第七條 申請列入團體標準制定計劃的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做好編制標準的前期工作;
(二)技術內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進性,具備實施應用的條件;
(三)主編單位和編制組主要負責人已落實;
(四)經費已落實。
第八條 團體標準的立項申請書(見附件1)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編制標準的必要性、目的、意義和適用范圍;
(二)主要技術內容、國內外情況說明;
(三)相關標準及法律法規情況,與國內外相關標準的內容比對(包括國內、外標準的名稱和編號,是否存在重復情況)。
第九條 團體標準的編制經費來源:
(一)編制單位自籌;
(二)中國建筑業協會自籌;
(三)其他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的資助。
第十條 立項申請批準后,團體標準的主編單位應將編制組成員名單(見附件2)報中國建筑業協會存檔。
第十一條 團體標準不得與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相抵觸,中國建筑業協會制定的團體標準應協調統一,避免重復。
第十二條 編寫團體標準可參照《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定》(建標〔2008〕182號)或其他相關規定。制定與國際接軌的團體標準,標準版式應與國際慣例接軌。
第十三條 在形成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稿后,主編單位應將征求意見稿送相關企業和專家征求意見,同時可以網上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一般為一個月。
第十四條 團體標準編制組對征集的意見逐條歸納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礎上提出處理意見,形成送審稿。
第十五條 中國建筑業協會負責對主編單位提交的團體標準送審稿進行審查,一般采取召開審查會議的形式。審查通過后形成報批稿,由中國建筑業協會審定批準。
第十六條 團體標準批準后由中國建筑業協會統一編號和發布。
第十七條 團體標準的編號由團體標準的代號(T/)、中國建筑業協會代號(CCIAT)、發布標準的順序號和發布標準的年代號組成,并應符合下列統一格式:
第十八條 團體標準由中國建筑業協會參照國家有關標準出版規定組織出版、發行并組織宣貫與培訓。
第十九條 團體標準發布實施后,中國建筑業協會適時組織主編單位,根據法律法規的更新、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調整、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工程建設的實際需要進行復審,確認其繼續有效或予以修訂、廢止。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三年。
第二十條 團體標準屬于科技成果,對技術水平高,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團體標準,可納入中國建筑業協會相關獎項的評選范圍。
第二十一條 中國建筑業協會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制定團體標準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建筑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中國建筑業協會團體標準立項申請書
2、團體標準編制組成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