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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條 本團體名稱為江蘇省建筑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JIANGS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JCIA。
第二條 江蘇省建筑行業協會是江蘇省境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工程、設備安裝工程、裝飾工程、咨詢監理、工程監督和建筑科學研究、勘察設計、建筑院校等企、事業單位自愿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江蘇省建筑行業協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方針政策,認真履行“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基本職能,聯合全省建筑行業各方面力量,為加快建筑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建筑企業轉型升級,為建成“建筑強省”,為江蘇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受業務主管單位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簡稱省住建廳)、登記管理機關江蘇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江蘇省建筑行業協會住所設在南京市江東北路388號正泰大廈。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參與研究探討建筑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廣大建筑企業的要求和意愿,提出有關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法規建議;
(二)開展行業基本情況調研,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法規,推進行業管理,參與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
(三)引導和推動建筑業企業面向市場,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經營機制,加快轉型升級,增強市場競爭力,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四)制訂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范行業行為,促進和諧行業和精神文明建設;
(五)采取適當方式,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六)在會員單位中推動創優爭先,組織經驗交流,表彰和獎勵優質工程項目、優秀企業、優秀人才。編輯、出版會刊,加強建筑業行業網站建設。收集、分析和發布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市場信息和相關政策法規、文獻資料。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咨詢服務。積極推廣與展示建筑科技成果,組織開展各種專業培訓、崗位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建筑業企業和建筑職工素質;
(七)發展同兄弟省市區及境外同業民間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組織開展行業間、省際間、國際間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八)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托辦理的事項;
(九)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開展其它活動和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只吸收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凡在江蘇省境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工程、設備安裝工程、裝飾工程、咨詢監理、工程監督、勘察設計和相關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等企事業單位,以及具有社團法人資格、與建筑業相關的行業組織,承認本章程,自愿申請參加,經批準可成為本團體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需提交入會申請書,報常務理事會通過,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并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要求本團體反映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并向有關政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三)參加本團體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優先取得信息服務及書刊文獻資料;
(五)對本團體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積極承擔本團體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關心本團體工作,積極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交回會員證書。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二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協會理事、會長、副會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住建廳審查并經省民政廳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或罷免,每屆理事會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因工作調動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選,報常務理事會確認,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選舉或聘任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 聽取并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二) 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亦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以下職權,并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
(三)審議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狀況;
(四)行使第十八條(一)、(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
(五)審議、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亦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參加常務理事會是常務理事履行職責的重要方式,常務理事在任期內無故連續兩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視為自動放棄常務理事職務;因工作調動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常務理事人選,報常務理事會確認,秘書處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大型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在副會長人選中應占較大比例。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團結群眾,善于聽取會員單位意見,積極為會員單位服務;
(八)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和創新精神,在‘雙向’服務中,起到紐帶、橋梁作用;
(九)清正廉潔,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實干精神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但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報省住建廳和省民政廳審查批準,并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通過。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本團體秘書長人選,經理事會選舉或聘任確定;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會長辦公會職權:
(一)審議秘書處重大事項提案;
(二)審議秘書處提出的部門設置議案;
(三)審議新會員入會和會員除名的議案,提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審議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議案,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選舉或聘任;
(五)聘請顧問和名譽會長;
(六)討論、決定協會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會長辦公會不定期召開,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條 本團體設秘書處。秘書處負責處理協會日常工作。秘書長負責秘書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長領導下,負責秘書處日常工作,貫徹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確定的工作事項,組織實施本團體工作計劃;
(二)協調本團體各分支機構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主編協會會刊、簡訊;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和會長交辦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免除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職務:
(一)會員資格被取消;
(二)被會員單位取消其會員代表人資格;
(三)不能勝任其職務;
(四)有損害協會名譽或違背協會宗旨行為;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受到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置分支機構(分會),分支機構的設置和職責由理事會決定。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主要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企業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人;
(五)所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省住建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團體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得要求退還已繳納的會費或資助、捐贈的財產。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應在每一會計年度制作財務決算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報省住建廳和省民政廳備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經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省住建廳審查同意,并報省民政廳核準。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形成決議,并報省住建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省住建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經省民政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省住建廳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2年3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