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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建筑行業協會章程

發布日期:2021-12-07 12:27:39瀏覽量:10427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江蘇省建筑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JIANGS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JSCI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江蘇省境內從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建筑安裝、建筑裝飾、建筑裝修、其他建筑施工,建筑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高等教育等單位,以及與建筑業相關,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業組織、產業鏈關聯組織和單位自愿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履行“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基本職能,聯合全省建筑行業各方面力量,為加快建筑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建筑企業轉型升級,為加快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為努力建設經濟強、百姓富、環境美、社會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蘇,為發展新質生產力、推進科技自強自立、建設現代產業體系作出積極貢獻。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

本團體與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脫鉤后,依法獨立運行。

本團體的行業管理部門是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本團體的黨建工作機構是中共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委員會。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本團體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七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江蘇省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參與研究探討建筑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廣大建筑企業的要求和意愿,提出有關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法規建議;

(二)開展行業發展情況調研,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法規,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和行業管理,參與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做好相關研究和服務工作;

(三)引導和推動建筑業企業面向市場,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經營機制,加快轉型升級,增強市場競爭力,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四)參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現場考核評選推薦,接受有關部門委托負責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檢驗機構、機械設備租賃企業和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咨詢服務機構的行業確認和施工現場與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評價及信用評價工作,開展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管理人員、建筑機械施工專業人員、模板腳手架專業人員等專業技能人員培訓;

(五)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范行業行為,履行社會責任;

(六)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組織開展建筑業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咨詢服務和業務培訓;

(七)編輯、出版會刊,加強建筑業行業信息化建設。收集、分析和發布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市場信息和相關政策法規、文獻資料。積極推廣與展示建筑科技和信息化成果;

(八)發展同兄弟省市區及境外同業民間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開展行業間、省際間、國際間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引導建筑企業承包省外、境外工程,協助主管部門做好我省境外建筑企業(包括合資合作)的管理工作并做好服務工作;

(九)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托辦理的事項;

(十)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開展其它活動和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比例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10%。

第十條  本團體不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入會。自愿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在江蘇省境內從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建筑安裝、建筑裝飾、建筑裝修、其他建筑施工,建筑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高等教育等單位,以及與建筑業相關,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業組織、產業鏈關聯組織和單位。

(三)自愿申請參加,經批準可成為本團體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頒發會員證并公告。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要求本團體反映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并向有關政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三)參加本團體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優先獲得本團體服務;

(五)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無故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無故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團體活動;

(三)已不符合會員資格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條  會員被暫停資格期間,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中止;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監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事宜;

(八)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第二十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5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1/2以上表決通過;

(三)選舉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應當由得贊成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贊成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50 %。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的1/3,且為單數。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所在單位為本會會員;

(二)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三)本人努力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無違法違規行為,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四)本人具有強烈的事業心、責任心和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熱愛和熟悉建筑業,熱心參與、支持協會工作,社會責任感強,對本企業(或單位)的改革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

(五)本人遵紀守法,勤勉盡責,無違法違紀行為,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正常履職;

(六)所在單位為施工二級及以上資質企業、行業協會等,誠信守法,社會信譽良好,無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其規模和影響力在本地區處于前列;

(七)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調整。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四)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選舉或者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

(八)決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選;

(九)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二)決定會員的吸收和會員資格的暫?;虺?;

(十三)聽取并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秘書長,應當由得贊成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2/3。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條  經會長或者50%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且為單數。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至(六)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情況特殊的,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四條  經會長或者50%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身體狀況能正常履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遵紀守法,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能夠忠實、勤勉、盡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八)團結群眾,善于聽取會員單位意見,積極為會員單位服務;

(九)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和創新精神,在‘雙向’服務中,起到紐帶、橋梁作用;

(十)清正廉潔、作風正派、實干精神強。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負責人不得超過常務理事人數的1/2;且負責人最多不得超過40人。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無特殊情況連任不超過兩屆;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八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理事會研究決定,報中共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委員會審查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秘書長不得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原任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職簽字或無故不配合簽字導致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不能正常進行的,可由理事會研究形成變更決議,報中共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條 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五)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八)主編協會會刊、簡訊;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和會長交辦的工作。

第四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經中共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以及內設機構工作人員不兼任監事。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相關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六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根據本團體實際建立健全《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產生辦法》、《會費交納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專職人員薪酬管理辦法》、《人事管理辦法》、《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內部矛盾解決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團體固定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或者離職時,及時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按規定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條本團體的收入來源于: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條 本團體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團體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及其他相關部門報告。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團體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及其他相關部門。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八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五十九條  本團體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條  本團體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征求行業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意見后,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

第六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行業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指導下,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二條  本團體完成清算工作后,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及其他相關部門的共同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經2024年5月30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團體理事會。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